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9/22 14:03:47 点击量:20
异常凭证的认定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情形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缴纳税款的发票;
3.系统稽核发现的"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发票;
4.大数据分析发现的涉嫌虚开、未缴消费税等异常发票;
5.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如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6.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比超70%且累计超5万元的发票。
处理流程
1.增值税处理
未抵扣:暂不允许抵扣;
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A级纳税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核实,经确认后可继续抵扣。
2.出口退税处理。
未办理退税:暂不允许办理;
已办理退税:免抵退税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
免退税企业:追回已退税款。
3.消费税处理
未申报扣除:暂不允许抵扣;
已申报扣除: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不足部分需补缴。
异议处理
1.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可提出核实申请;
2.需准备完整证据链(购销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流水等);
3.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抵扣或重新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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