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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转借?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5/9/16 14:15:48 点击量:20

相关规定

发票不转借、不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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