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需注意!
发布日期:2025/9/16 13:22:46 点击量:23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优惠内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优惠条件:(一)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40号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相关凭证。
①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简称“反向开票”)。
②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4、产品和劳务按照各类《目录》清单适用。
①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②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③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6、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使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2.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3.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 《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方式:
(一)预缴申报时填报享受
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21年版)时,在“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下的下拉菜单中勾选“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优惠事项,在“本年累计金额”栏填写减计的收入。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享受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第22行下拉行次“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栏填写减计的收入,享受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忧惠政策。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一)预缴代办申报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牺售报废产品的,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事项。
(二)年度自行汇缴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谁。
温馨提示
1.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
2.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以便出售者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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