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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5/8/13 13:55:09 点击量:17

:我的店铺主要经营蔬菜的批发和零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可以!

政策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问:我们是一家批发市场,主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吗?

答:可以!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及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及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及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和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和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问:我们公司进口种子种源,在进口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可以!

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纳税人进口《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内的种子种源范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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