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纳税人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会被处罚吗?

发布日期:2025/8/12 13:59:24 点击量: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②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③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④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纳税人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补缴税款且加收滞纳金。






版权所有 © 2018 昆山多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开发区|高新区) ICP备案:苏ICP备18023648号-2

在线咨询

微信:同手机号

联系电话
158-6264-2964
扫一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