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常见费用扣除调整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22/3/3 20:49:29 点击量:115
众所周知,每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对于会计们来说都是重中之重,是一个繁重且庞杂的过程,对于会计工作者来说不仅仅是填报几张表单那么容易的事,在填报相关表单前我们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诸如: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税会处理差异的调整等等事项,以便我们能够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此次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分享的是企业所得税汇缴中较为常见费用扣除调整事项,希望对各位参与汇缴工作的会计朋友们有所帮助。
1.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常见费用扣除调整项总览(包含但不限于)
2、具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一)职工薪酬
1、正常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100%据实扣除,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可税前加计100%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支出(含工会筹备金)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特殊规定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据实全额扣除,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应单独准确核算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未分开核算核算不清楚的一律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比例限额内据实扣除。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
当年度合理工资支出总额50万,此外发生职工福利费8万,工会经费1.2万,职工教育经费2万,无补充养老和医疗支出,会计上分别按照发生数已做成本费用扣除,税法上,职工福利费只允许扣除7万,需纳税调增1万,工会经费允许扣除1万,需纳税调增0.2万,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扣除4万,全额可以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共计需要纳税调增金额1.2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二)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例
当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会计上按照10万已经扣除,税法上只允许扣除5万,故需要做纳税调增5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处理上扣除的,税务上全额调增。
案例
某一般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发生广宣费20万,按照税法可以扣除15万,会计当年度扣除了20万,所以当年度需要纳税调增5万,但是5万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四)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首先需要符合条件,即需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
案例
假设当年度利润总额100万,符合条件捐赠支出35万,会计上已经按照35万扣除,税法上计算只能扣除12万,则需要调增23万,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五)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关联企业间还需考虑债资比: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案例
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100万,利率10%,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会计上按照10万利息费扣除了,税法上只能允许扣除6万,纳税调增4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六)其他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会计处理上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案例
某企业当年涉及到一笔税收滞纳金500元,会计上已做成本费用扣除,税法上不允许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50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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