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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5/12/10 13:56:49 点击量:26

1.收到的普通发票没有填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用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3.客户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发票的品名可以随意更改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5.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6.非正常户可以领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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